蔡恆

卓越 / 112.07.01-1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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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團隊蔡恆老師
適用老師蔡恆老師
契約期間112.07.01 – 115.06.30
學收拆帳全年級 35%
授課項目自然
授課分校國小 3 校 · 國中 6 校 · 高中 6 校
視同續約 1 年—
敬業競止條款V
紙本合約V

歷程

  1. 2026-08-02 02:00建立教務
  2. 2026-08-03 02:00發送LINE教務
  3. 2026-08-04 02:00老師開啟蔡恆
  4. 2026-08-05 02:00簽署蔡恆
合約正文

授課契約

立契約書人:卓越成功(股)公司(以下簡稱為甲方)

蔡恆(以下簡稱為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一、契約期間:

自民國 112.07.01 起,至民國 115.06.30 止共計 3 年, 乙方於甲方指定之教學場所擔任特定性班別之教學工作。

二、授課項目:

乙方在甲方指定之教學場所教授自然科, 依照甲方規劃之班別課程,從事教學相關事項。

三、工作地點:

甲乙雙方議定後之甲方指定之教學場所。

112.07.01 至 115.06.30 日,雙方已議定授課地點為 陳立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分校

國小□台北本部■康寧分校□板橋分校■三民分校■大墩分校
國中□台北本部□士林分校■內湖分校■板橋分校■新莊分校■幸福分校■三民分校□成功分校□莊敬分校□台中分校□大墩分校■台南分校□新店分校
高中□台北本部■士林分校□內湖分校■板橋分校□新莊分校□幸福分校□新竹分校■莊敬分校■豐原分校□台中分校□大墩分校■台南分校■新店分校

四、授課堂數:

(1)經甲乙雙方議定,安排班級授課,每堂課時數以 4 小時內計。 合約期間每年 3 月前進行下一年度課程時段確認。其餘臨時性堂數與班數增補,均由甲乙雙方共同議定之。

(2)乙方需配合甲方指定之授課地點所安排之各年級寒暑假短期單元或營隊課程時間規劃。

(3)甲方指定之授課地點所安排之小高一與各式留班講座課程安排,由甲乙雙方共同協議授課時間 (如:國九寒假特訓、高三學測寒假特訓⋯)。

五、工作時間:

乙方師資需於上課時間前十五分鐘到達上課地點,上課日期、上課時間、上課班別、上課時數 依照甲乙雙方每年議定課程表排定行之(參照每年課程表)。

六、請假:

乙方師資於課程期間不得隨意缺席或遲到、早退,以及不得影響甲方與學生之權益。 如遇緊急事故無法按時上課時須先告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乙方師資始可請假,並安排補課。

七、鐘點費:

〔一〕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合作義務內容後,依雙方議定方式給付鐘點費

(1)學收拆帳比例為 全年級 35% (學收依班務系統數據資料為依據)

各年級基本開班門檻:

※國七 20 人,國八 35 人,國九 40 人,高中 35 人

※凡收費型的課程均依上述給付鐘點各年級鐘點,高中部非收費之講座類型課程, 由乙方負責授課成本,甲方指定之教學場所負責行銷廣告相關費用。

〔二〕甲乙雙方依議定內容給付乙方鐘點,細節如下述:

乙方每週基本授課堂數參照上列第四項,甲方每月依各班級起迄之已實現日支付予乙方。

〔三〕給付鐘點費均依法申報所得稅。

〔四〕合約期間,每年 1 月 15 日與 6 月 30 日為鐘點計算總結日,同年 1 月 31 日與 7 月 10 日前甲方需將學期明細提供予乙方確認,並於同年 2 月 5 日與 7 月 15 日前給付差額予乙方。

〔五〕授課時段之班系、教學相關部份均由乙方全權負責完成。

八、環境安全:

甲方確保提供完善之工作場所,工作場所有發生危險之虞時,甲方應即令乙方師資退避至安全所。

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乙方基於自己之需求,甲方同意乙方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由乙方自行負責辦理,與甲方無涉。

十、權利義務:

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及本約未規定事項,悉依甲乙雙方議定辦理。

十一、特別約定:

〔一〕乙方師資與甲方有競爭關係之補習班、文教機構或其他事業,擔任或從事相關性質之教學 或行政事務時,需於甲方安排課程規劃前告知甲方。

〔二〕乙方師資於甲方授課期間,因授課所創作、編輯、翻譯、改作之著作(含拍攝照片), 不得抄襲他人著作或違反智慧財產權法規。

〔三〕乙方師資有以下情形之一時,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契約:

(1)乙方師資與在學生產生情愫或肢體不當接觸或涉及性騷擾。

(2)乙方師資與第三人有不當債權債務關係而影響授課,情節重大。

(3)乙方師資有其他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而影響授課,情節重大。

〔四〕甲方因學員數增加而需增班時,甲乙雙方可每年進行一次課堂數確認與附約增補載

十二、終止契約:

〔一〕甲方於合約到期前 4 個月需與乙方議定新的合作契約。

〔二〕契約期間未滿乙方欲提前終止契約,不得損及甲方學生之受教權。

十三、契約之執存:

本契約之執存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名 稱:卓越成功(股)公司
代表人:曾淑鈴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50號十二樓之11
電 話:(02)2389-9200
乙 方
名 稱:蔡恆
代表人:蔡恆
地 址:台中市南屯區中山北路一段113號14樓
電 話:0973571525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